国资委新规将令央企 违规经营者“一企受限、企企受限”
为进一步强化国资监管,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1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名为《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今后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后,相关责任人信息将被纳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实现在央企范围内“一企受限、企企受限”。
据了解,该《办法》作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下称《37号令》)的配套制度,在明确立法目的原则的基础上,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录入审查、使用反馈、职责要求、异议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规定。
所谓禁入限制,是指国资委和央企依规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法》明确,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按照“谁处理、谁负责”要求,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强调国资委、中央企业在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将查询拟任人员禁入限制情况作为前置程序。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有关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录入或审查,应查未查、故意隐匿、伪造,违规向无关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国资委将总结《办法》施行中的经验做法,逐步推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在全国国资监管系统以及全社会的综合利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申海恩表示,从信息录入和审查、信息使用和反馈等六个方面,首次尝试对禁入限制进行全流程的规范操作。通过全面、可操作性的规则设计来落实禁入限制,使其能够与其他监管措施一道发挥震慑、惩戒等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不仅着眼于禁入限制规则本身,而且结合当前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特别设计了对被限制人员信息保密管理的规范,充分保护了被限制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说,《办法》健全完善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禁入限制的规定,例如对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的处理办法,以及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录入审查、使用反馈、职责要求、异议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本报记者张郁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