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研讨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追责

近日,国资委举办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研讨班,总结通报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开展和体系建设情况,交流研讨当前和下一阶段重点任务和工作安排,全面提升责任追究工作水平。


同时,国资委还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及国有资产监督追责信息系统平台等配套做法,极大地提高了责任追究工作的可操作性。


这并非国资委首次开展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追责相关工作。自国资委成立以来,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要求,其一直不断探索推进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2008年国资委便已经出台《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推动中央企业逐步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为后续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将“严格责任追究”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对国有企业责任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组织实施等作出了规定。


但上述这些文件内容基本还是偏原则性和框架性的,很难做具体性的展开。因此,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多方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国资委有关部门起草了《办法》。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意见进行了研究修改。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最终以国务院国资委令的形式正式公布。


《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即依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责、分级分层追责、坚持惩治教育同制度建设相结合。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严肃责任,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制。


《办法》规定了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在内的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办法》考虑到中央企业规模、效益等实际情况,借鉴部分地方国资委、中央企业已出台的相关制度和实际做法,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在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清晰地给出了“两条线,三个范围”: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方便责任程度认定。


《办法》还对“企业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追究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和“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等5类责任进行了情形认定。


并且,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这五种处理方式。五种处理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同时,《办法》还写明了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受理有关方面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对受理的问题和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组织开展核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对提出申诉的进行复核,相关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等。


本次《办法》及国有资产监督追责信息系统平台的推出表明,国资委始终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摆在工作重心的首位,一直在不断探索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效能,让监督机制“长了牙”“带了电”。通过信息化与业务的深度融合,稳步推进监督追责体系平台的建设,从而更好地推动国资央企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