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的正确含义
传统理论没有清楚地区分不同的垄断,也没有清楚地区别不同垄断对经济行为和经济效率的不同影响。可以说,由于没有清楚的产权理论认知,150年来的垄断经济学理论含混不清。含混的理论带来许多错误推理,以致谬论流传、以讹传讹。
那么,垄断的正确含义究竟是什么?
垄断的五种类型
在政府普遍保护产权的条件下,市场上的确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垄断。独到资源和独到的资源利用方式,是垄断;成功的赢家获得某种市场权力,是垄断;专利在有效期内,是政府保护的垄断;商业秘密,更是企业与政府或法院合作维系的垄断。
不过,许多所谓的垄断其实恰恰是产权的同义词。如果未曾侵犯他人产权,这样的垄断恰恰也是市场竞争的内涵。要是笼统反对一切垄断,发展成不分青红皂白反对一切大公司、反对一切市场赢家、反对任何情况下市场份额的寡占和独占,甚至反对创新领先,那就变成了反对产权、反对市场竞争、反对技术进步和反对经济增长。
但只要有一点,如果侵犯了他人产权,那么,市场经济里,垄断永远是暂时的。
虽然我们可以直截了当地说,经济垄断(或市场垄断)就是在一个产品市场上只有一个买家或一个卖家,或者略微放宽一点,那里有少数几个卖家或少数几个买家。但是,在真实世界里导致某个市场被独占或寡占的原因,却是各式各样的,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很不相同,大体分为五类:一是由资源独到性引发的垄断;二是由创新引发的垄断;三是竞争赢家的垄断;四是所谓“自然垄断”;五是强制形成垄断。
前四种垄断,都是从产权排他性里派生出来的垄断。产权是由社会强制执行的关于资源利用的排他性专用权利,那恰恰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要明确,政府保护产权的原则,是保护产权主体对于其拥有资源的排他性选择权,但必须以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妨碍他人行使其拥有的产权为限。
第五种垄断——强制性垄断——就是在保护某一方产权的同时,限制甚至禁止了其他方产权。与前四种市场垄断不同,强制性垄断不是普遍保护产权的结果,而必定含有某种侵犯他人产权的结果。
哪一种垄断扼杀市场竞争
传统理论没有清楚区分不同的垄断,也没有清楚区别不同垄断对经济行为和经济效率的不同影响。流行的教科书讲,垄断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带来的市场权力,使得垄断商可以通过控制产出数量来提高价格,赚取垄断利润。此外,由于独占或寡占市场,技术创新的动机遭到削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也会因为竞争压力不足而变得比较糟糕。
问题是,以上“规律”忽略了在真实市场过程中保护产权所产生的垄断,与侵犯他人产权产生的垄断,行为及其效果是很不一样的。
第一种,由资源独到性引发的垄断。基于独特资源的垄断,能不能持续控制价格、获取垄断利润?经验证明,不能。这是因为,绝大多数靠拥有独特资源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都有可替代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种,由创新引发的垄断。创新带来的垄断也不能持久。一种创新带来的市场成功,常常会刺激更多创新上位。一个经济体当然要保护创新专利,但只要不因此剥夺其他人推陈出新的权利,那么创新带来的垄断通常不能持久。靠创新一时领先获取超额利润,是市场给予的奖励,也是创新努力的正当回报。恰恰是这笔“超额奖励”,激励天下更多英雄投入创新发明,动员世间好汉加快寻找发明替代,竞争因为有大奖而变得异常激烈。
第三种,竞争赢家的垄断。市场赢家取得竞争优势之后就减量提价,是可能的。但是,只要他的产品或服务受市场欢迎,那么减量提价恰好起到“补贴”所有潜在竞争对手的作用。
标准教科书举证的垄断行为,前提是看不到潜在竞争者的存在,更看不到所谓垄断超额利润对潜在竞争活动的强大激励作用。经济学家在黑板上画的“垄断行为逻辑”,当黑板外的潜在竞争者冲进来的时候,难免就溃不成军了。
第四种,自然垄断。过去的分析认为,巨大的沉没成本提升了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壁垒,从而构成在位者似乎不可动摇的垄断优势。但是,只要进入壁垒真的只是“自然的”,没有政治的或行政权力的人为禁止或限制,发明寻求替代的竞争压力就无时不在。这里讲的发明,不但包括技术发明,也包括市场里筹资方式的发明。
我们都可以看到,现代资本市场的筹资总量和筹资速度,根本不是传统时代所能想象的。究竟多大的资本量能构成进入壁垒,要看投资主体对潜在市场收益的预期,只要预期收益足够高,筹集多大的资金也不在话下。换句话说,以筹资量来保障在位者垄断利益的难度越来越高了。潜在的竞争压力,势必对在位垄断行为构成现实的约束。
第五种,强制形成垄断。在所有垄断类型当中,唯有强制限制市场准入,才能真正抑制竞争,从而妨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可以说,由于没有清楚的产权理论认知,150年来的垄断经济学理论含混不清。含混的理论带来许多错误推理,以致谬论流传,以讹传讹。个人以为,最为严重而普遍的错误,是以下两大推理。
第一个错误推理是:政府为了保护稀缺资源、保护创新、保护成功和保护自然垄断,就应该设置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市场进入限制,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这个推理把保护产权与保护市值混为一谈。政府当然应该保护产权,但是不应该也不可能保护特定资源的市值。资源的市值由供求关系决定,并以变化的成本收益来引导资源配置。政府对产权负有普遍提供保护的职责,但不能被理解为靠限制或取消一部分产权的保护,来达到保护另外一部分产权的目的。
更危险的地方在于,只要政府有理由为保护一部分产权而侵犯其他方的交易权,终究就有理由侵犯任何一种产权。如果政府为了保护龙井而禁售乌龙,为保护可口可乐而禁售百事可乐,那并不符合法治下普遍保护产权的要求。
在实践上,人们难以分辨,究竟是规模经济导致独家供应商在技术上更优,还是行政性垄断排除了潜在的可进入的竞争对手?究竟是成本优势令潜在对手裹足不前,还是行政权力压制了市场竞争、消费者选择、技术进步和替代?
要明确,行政独占或寡占并不能消灭竞争,只不过是改变了竞争的内容。行政权力创造的垄断租金,会不断引诱各方不惜耗费资源来攫取。假以时日,行政垄断租金耗散,终究会抵消通过行政垄断减少重复建设所带来的节约。政府垄断产业“是否节约社会资源”,要长期看、全面看,才知道最后的结果。
第二个错误推理是:由于看到竞争是保证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基础,所以,政府要运用行政力量,反对在市场里形成的任何一种垄断。
这里的错误,还是把保护产权产生的垄断与侵犯产权的垄断混为一谈。市场竞争固然是技术和经济进步的基础,但竞争要用清楚的产权界定和有效的产权保护来加以约束。缺乏有效产权约束的竞争,并不是市场竞争,终究会让社会付出经济秩序方面的巨大代价。
以上关于垄断的第一个错误推理,强调经济落后,民间经济不成熟,所以必须由政府限制产权,特别是限制市场交易权,才能加快经济增长;关于垄断的第二个错误推理,强调的是在发达市场经济里,成功的大公司拥有过多的市场权力,需要政府施加法律和行政干预来加以节制。殊途同归,这两大错误推理都没有找准竞争、产权、政府和垄断关系的重心所在。
真正危害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是强制禁止或限制自由进入市场。其他诸项,包括独到资源控制、创新领先、企业规模大、技术实力强、已经支付了巨大的沉没成本、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以及莫须有的“垄断意愿”等等,统统有其名无其实。
现实的市场垄断形态是复杂的。保护产权的垄断,可能扩大保护而转变成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由资源独特、创新、竞争赢家和“成本优势自然垄断”这四种垄断,也可能派生出形形色色的强制性、排他性独占的要求。正因为实际情况复杂,我们才需要清楚准确的概念作为政策制定的基础,这样解决问题才可能抓住重点。
(本文摘编自《真实世界的经济学》;作者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