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

12月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国有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做出规定。以此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提高转让透明度,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

《通知》要求,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通知》中严格限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提出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转让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国有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属于集团内部资产转让、按照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条款履约退出、根据合同约定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将特定行业资产转让给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经国有金融机构按照授权机制审议决策后,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在转让价格方面,《通知》规定,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转让底价。

对于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转让标的价值较低(单项资产价值低于100万元)的资产交易,国有独资、全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交易,国有金融机构及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以及国有金融机构所属控股子企业之间发生的不会造成国有金融机构拥有的国有权益发生变动的资产交易,且经国有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评估,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转让底价,其他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审计后账面价值等方式确定转让底价。

对投资协议或合同已约定退出价格的资产交易,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后,经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按约定价格执行。

在交易信息公开方面,《通知》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需向社会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公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统一渠道、查阅便利的原则,确保转让信息发布及时、有效、真实、完整。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除国家另有要求外,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财政部强调,资产转让成交后,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如成交金额较大(超过1亿元人民币)、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上一期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受让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不得进行资产交割及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