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建言金融改革

金融与资本市场改革,是中国经济改革发展的重要领域。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来自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及企业的代表委员,针对目前金融资本市场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建议。

王景武:                                                        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                    及隐私权保护边界

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零售支付便捷性、安全性、普惠性、隐私性等方面的需求日益提高。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紧密跟踪金融科技发展成果,积极探索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形态,法定数字货币正从理论走向现实。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层面尚未对数字人民币进行规制,在数字人民币的获取、使用以及风险防控等方面缺少法律保障。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王景武提出了“建议针对数字人民币立法或出台相应法规”的议案。王景武认为,随着数字人民币流通范围的扩大,亟须立法给予坚实的保障,包括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需要进一步明确;数字人民币运营机制、各参与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数字人民币载体的法律地位需要确认;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的使用需要明确;数字人民币中隐私权保护边界尚需界定,应对人民银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及隐私保护义务进行特别要求,只有以国家安全为目的的行为才能使用其掌握的信息。

我国目前已有“10+1”个试点地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9家运营机构开展了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数字人民币关系着我国货币体系的变革,也关系着广大人民的权益,在法律法规层面对数字人民币进行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

贾文勤:                                                      健全信用债违约处置机制

我国债券市场上,依然面临着违约债券回收周期长、回收难度大、回收率低的现状。债券市场违约处置难,不仅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也加剧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的难度,并且会导致不良资产在金融体系内不断积聚,影响金融市场稳定。

针对这一难题,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认为,现阶段我国债券违约处置方面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债券违约处置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二是违约债市场流动性差,影响违约处置功能发挥;三是适应违约常态化的市场生态体系尚未建立。

贾文勤建议,要进一步强化债券违约处置的制度供给,加快研究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将受托管理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予以细化完善,提升法律层级,充分发挥其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快违约债交易市场建设。丰富债券市场层次,制定符合违约债和风险债特点的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市场规则体系,打造准入限定为机构投资者的专门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违约债处置生态体系;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中地方政府既要坚决担负起处置金融风险的属地责任,也要多运用法治思维多引入市场化方式,注重培育利于违约风险处置的市场生态体系,减少不当干预和行政命令,尊重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

化解债券违约这一潜在风险,需要多措并举,在司法保障和监管引导下,逐步形成由市场发挥主导作用、自我化解处置风险的债券市场生态体系。

柳磊:                                                      建议修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资本市场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变化,现行基金法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行业发展需要。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柳磊从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大会制度机制、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明确基金重大关联交易中“重大利害关系”的认定原则、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构建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制度体系四个方面,对基金法部分条款修改提出了建议。

具体来看,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有限,是基金行业一直存在的潜在风险。对此,柳磊建议探索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如允许契约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实施借贷、允许商业银行对基金流动性提供支持等,增强基金行业抗风险能力和资本市场发展韧性。

另外,由于没有明确认定标准,基金行业内对于重大关联交易中“重大利害关系”的认定,存在实际执行中的困惑,导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认定标准不一的混乱。柳磊表示,目前,《财务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相关法规对企业关联方、上市公司关联人均有明确的定义,建议对基金“重大利害关系”认定问题予以研究明确。

目前,基金行业在现实中依然存在产品性质相同,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导致无法完全消除监管套利空间。柳磊建议,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将性质相同的产品统一纳入基金法规范,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导向,真正实现资管产品间的公平竞争。

陈海佳:                                                   丰富北交所和新三板融资产品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开市,标志着新三板改革站上了新起点。如何进一步加强融资支持,更好服务更多优质中小企业在北交所和新三板市场实现创新发展,是下一步持续深化新三板改革面临的核心命题之一。

从企业融资需求与发展的角度出发,全国政协委员、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赛莱拉董事长陈海佳在两会上提出了这样一个现实问题:目前新三板70%以上的挂牌公司使用了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资金需求较大,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难以满足挂牌公司债权融资需求,同时挂牌公司中民营企业、家族企业占比较高,公司控制权较为集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常有维持持股比例、防止股权过度稀释的需求,亟须债券融资品种作为股权融资的补充。

如何有效规避上述问题,继续提升中小企业融资功能?陈海佳建议,构建新三板和北交所公司信用债发行与交易制度规则体系,允许在北交所和新三板推出公司债产品。

我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都明确了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证券可在新三板、北交所交易或转让,发展和利用债券融资有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增强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但在实践中,挂牌公司、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只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交易,导致了跨市场监管问题,增加了发行融资成本。陈海佳认为,应构建新三板和北交所公司信用债发行与交易制度规则体系,允许公司在新三板、北交所发行公司债。

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新三板和北交所可转债、公司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全国股转公司和北交所已于2021年11月推出可转债产品,可转债兼具“债性”与“股性”,融资灵活性高,高度契合中小企业发展特征和需求,能有效满足投融双方需求,解决融资过程中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转债产品发行成本较高 ,发行人积极性不高。陈海佳呼吁,各地方政府在可转债和公司债政策支持方面,如贴息政策等,给予新三板和北交所与沪深交易所同等的待遇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并推动地方政府专项基金投资新三板和北交所可转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