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李爱青:加快提升种业国际竞争力
我国是农业大国和种业大国,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5月24日,全国人大代表李爱青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接受《企业观察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国际种业竞争,实质上是种业科技的竞争,核心是育种创新的竞争。
李爱青代表向《企业观察报》记者介绍说,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支持种业发展,我国种业取得很大成就。目前,我国种业在A股上市企业8家,海外上市企业1家,全国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140多家,全球种业十强中已有中化集团先正达和隆平高科两家中国企业。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种业仍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2018年5000多家的种子企业的销售额还不及美国的孟山都一家公司。
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的种业与发达国家的种业有着如此天壤之别的差距呢?影响种子企业发展的主要内部原因是品种创新能力,包括育成品种数量和质量这两个方面。
从品种数量方面来分析,2018年我国审定各类主要农作物品种3000多个,2019年仅玉米品种审定数量就达到2000多个,这远远超过孟山都公司和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我国从事农作物育种专业人员约1万人,远远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育种队伍。但我国的农作物育种绝大多数所从事的是模仿性育种,而非创新性或原创性育种,低水平重复。
据北京农科院研究分析,我国近几年通过审定的玉米、水稻和小麦新品种,其基因位点差数大多在0-4个,其中没有差异的比例分别是约24%、40%、50%。我国育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80%以上属于同质化。
我国农作物育种长期、严重的同质化,除了种质资源、技术和手段等技术层面的原因外,至关重要的环境因素是没有严格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采用的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版本。1997年国务院出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没有对育种者的原创资源和技术实行严格保护,承认模仿性、同质化的品种权。
由于可持续的育种事业需要很长的时间(10年以上)和不菲的资金。资本逐利,人才逐名,长此以往,从事原创性育种研发的人越来越少,低水平重复性短平快式的育种越来越多,整个民族种业的创新能力长期得不到提升,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有逐步拉大的趋势。
西方发达国家都有严厉的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制度,基本上没有模仿性的育种,自主创新育种是种业界的主流。这就是孟山都公司在不到40年的时间内发展壮大成一个种业巨无霸的重要原因。为了加快提升我国种业竞争力,特提出如下建议:
新品种保护,激发育种创新积极性等方面,李爱青代表建议提升我国种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本一条就是严格保护育种者的创新积极性,即严格保护育种者的权利,这就需要完善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可以参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相关规定,对植物新品种权追加到其派生品种(即模仿性、同质化品种)。
做到这一条,就容易调动种业企业和育种者的创新积极性,大家就有意愿去进行创新性育种研发了,品种同质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种业企业间的竞争就被引导向依靠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正确轨道上来,民族种业的核心竞争力就会一天天提升。
品种市场准入,企业品种入市主动权方面,李爱青代表表示,品种和种子构成种业企业的产品链。产品战略是企业的核心战略,决定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一般需要十年左右的时间和投资几百万乃至千万元才可能培育一个有市场价值的品种。任何品种都有缺陷,都需要不间断地进行改良、更新换代,提高农民用户满意度,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正像风靡全球的苹果手机、华为手机,不停地更新换代,获得了巨大成功。这些成功的关键是企业产品开发的自主权。但是,我国的种业企业这些自主权不足,企业战略的实现没有计划性保障,这样的企业难以做大做强。
品种市场准入是影响最广泛、关注度最高的一项种业制度。根据我国三农现状,实行品种准入制度是适宜的。大家关注的不是要不要品种准入制度,而是有一个什么样的品种准入制度。
2015年种子法修订时错过了改革品种审定的最佳时机,后来原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大幅改革了品种审定的政策,放开了品种试验渠道,实行按标准审定,这些政策收到较好的效果。但要从根本上把品种投放的主动权更多地向种子企业倾斜,就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品种审定程序和方法深化改革,把品种审定按登记制的要求去设定和操作,同时品种质量义务也应有企业依法履行。这样,企业在品种系列改良、升级换代等方面就有了更强的计划性和更多的自主性。
李爱青代表认为,虽然我国种业市场过去普遍存在的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有所收敛,但对这类问题的顽固性和长期性不能忽视。没有一个健康的市场秩序,就不可能孕育出强大的民族种业。市场秩序混乱,守法企业就难以生存发展,“马太效应”就会消失,“劣币逐良币”效应就会放大,育种创新和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借鉴法制国家的通行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性处罚,对敢于以身试法者,无论涉及案值多少,都要进行惩罚性的高额处罚。就像“醉驾入刑”那样,只有建立了法律的威力,才能震慑违法行为,健康的市场秩序才能逐步建立起来,种业企业自律才有法律保障,我国种企发展壮大才有良好的环境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