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王馨 :提高非法吸储罪的量刑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业也得到快速发展,社会上的融资渠道、融资形式越来越多。522日,全国人大代表王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接受《企业观察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P2P理财、网贷公司呈现爆发式增长。而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过快,各项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互联网贷款、理财产品出现较高的金融风险,让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社会金融秩序受到较大的影响。

王馨代表表示,目前对于互联网贷款公司、民间小额担保公司等机关出现的违法犯罪事实,司法机构多适用《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进行定罪量刑。然而该罪名对应的刑罚力度较为轻,有必要做适当的提高量刑幅度,以通过严刑峻法来打击犯罪。

事件频发 量刑偏轻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我国境内出现了“频发现象,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

2014年,河南腾飞集团投资理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家庭超过2万户,涉及欠款企业40家。

2018年,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租宝”案,涉案资金超过500亿人民币,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2019年,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团贷网”案,冻结涉案资金56亿元,全国累计受害者超过22万人。

2020年,福建张氏天天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地云仓”案,涉案金额超过40亿元。

王馨代表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受害者多为普通的底层群众,他们受到高息、高回报的利诱,将自己宝贵的资金投给这些涉案公司,结果大部分血本无归。给自己的生活和家庭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而由这些案件引发的集中上访、挤兑等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的稳定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目前的刑法量刑标准来看,二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来看,存在一定的偏低情况。

提高量刑幅度 加大打击力度

面对当前频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巨大 、涉案人数众多 、社会影响大等问题,王馨代表建议,采用雷霆手段予以严厉的打击,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修改现行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量刑条款。

首先,调整、细化量刑金额标准。从目前的案件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从百万元到上亿元不等,由于缺少量刑具体的指导和参考,如何实现合理的差异化量刑,也是个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难题。同时,罚金数额也没有具体的划分,由司法人员自由裁量,容易导致“量刑不均衡”。

提高罚金标准,增设没收财产刑。当前,《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金数额最高50万元。这样的罚金数额,对于像“E租宝”“团贷网”这些涉案金额超过亿元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来说震慑力、惩戒力明显不足。建议可以基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得的金额或是以案件涉及金额作为基础,按照相应比例或是倍数予以罚金处罚;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吸收金额超过1亿元)、犯吸收公众存款罪后5年内又犯同罪的累犯,以及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并处没收财产。

其次,提高量刑的刑期,现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首要分子,特别是涉案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来说,惩戒力还是不够。建议应参照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提高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明确量刑规范中的特别规定。立法和司法机关可以对“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并就当前出现的各种情形进行归纳、划分,明确哪些情形应从重处罚。

同时,从严规范或限制减刑、假释。对于那些吸收金额特别巨大、没有偿还能力、犯罪情节恶劣的被告人,可以规定在刑期内不得减刑、假释,或者规定须满足特殊条件才能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