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关键环节, 切实改善企业营商环境

企业是微观经济主体,是国家发展的基石。营商环境对于企业的发展与繁荣至关重要。改革开放45年的经验表明,凡是营商环境良好的时期,企业都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快速发展;如果营商环境不尽如人意,企业则往往缺乏活力,经营困难。

当下,我国面临的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为激发各类企业投资热情与创新活力,从而达成经营目标并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改善企业营商环境至关重要。

近年来,关于营商环境议题,诸多理论探讨和经验交流层出不穷,但整体上营商环境改善效果仍然不尽如人意,企业获得感较弱,社会满意度不高。

就此,我们认为,切实改善企业营商环境应由以下七个关键环节着手:

一是调整、优化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这是政府自觉改善营商环境的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企分开的推进和企业所有制结构发生变化,企业作为政府附属物的性质明显改变。但在很多地区和领域,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主要还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国有企业如此,非公有制企业同样如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违规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现象时有发生。

政府部门应当意识到,在土地财政不可持续的情况下,企业税收正越来越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对企业的经济依存度越来越高,或者说企业才是政府的经济支柱。

政府的核心职责在于与立法和司法机构协同工作,为企业提供服务,约束公共权力,保护私有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使企业免受不必要的干扰,全心投入依法经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构建起优质、稳定的营商环境。

二是构建稳定、可行的政策体系,这是影响企业营商环境的关键要素。

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实际水平与理想目标之间仍存在现实差距,面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挑战,政府需要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各种政策进行经济调控。而对于企业来说,这些政策需要具有现实针对性,避免主观随意性;需要具有持续稳定性,避免客观临时性;需要具有权威一致性,避免逻辑矛盾性;需要具有实际可操作性,避免落实无效性。

在实际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许多地方出现了违反上述原则的现象,比如:近期,面对经济下行压力,相关部门频繁出台政策以扶持民营企业。然而,许多企业反映,这些政策文件中,重复性表述较多,创新性内容较少,且对政策落实的细则规定不够完善。政策涉及细节繁多,直面问题较少,协调性不足,细则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表面热闹而实际效果不明显。

今后,应当尽量减少乃至避免发布针对企业的一般号召性文件,着力构建稳定且可落实的政策体系。

三是鼓励各类企业推进股权多元化,这是保证不同类型投资者平等权益的重要条件。

企业股权多元化既是投资者的自由权利,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

以往,我们主要基于增加企业资本、改善企业经营机制的目的推进股权多元化,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新组建的一级央企,基本上都采用了国有全资的多元化股权结构,二、三级企业和地方国企则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现真正股权多元化;而股权多元化还有一个特殊功能,就是各类资本融为一体,形成大量社会企业,从而促进不同资本之间的平等合作与自由竞争。

今后,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依然应该以国有独资或者国有全资为主;竞争性领域,尤其是新兴产业领域,则应该大幅度放开各类资本投资限制。

只要依据所有制划分企业类型,企业事实上就难以平等获得有关资源;而在真正实现股权多元化的社会企业,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根据自身需要出资、按出资比例履行职责并分享权益,才能真正实现企业之间平等竞争。

四是加强内外协同,解决新兴产业持续创新问题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尤其是颠覆性技术领域的突破,实际上就是新质生产力,这将决定我国在新一轮工业革命中能否掌握主动权乃至主导权。

影响新兴产业持续创新的,既有企业外部因素,也有内部因素。在产业创新突破问题上,仍有人寄望于当年“两弹一星”的成功经验,实施“举国体制”。而创新的真正动力,是调动各方资源协同攻关,促进众多企业与科研机构充分竞争,最大程度地激发企业家、科学家及相关人员的创新热情和创新潜力。也可以说,这才是真正的“举国体制”。

为此,我们必须营造卓越的创新体制与营商环境,让各类相关力量和相关人员自主思考、自主判断。

建议解除各类体制机制束缚,准许科技型企业实施骨干员工持股,以培育强烈的主人翁意识,构建创新共同体;政策资源和创新资源应由向少数企业倾斜转为向全社会平等开放,致力于营造自主、法治、公平、透明、安全的创新环境;增强对全球各类创新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将“鼓励成功、宽容失败”从口号落实为实际机制和行动,保护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五是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先行改革。

目前,我国工业产能约占全球三成,而国内市场仅能消化其中三分之二。为实现产能充分利用和稳步提升,我们不仅要坚持对外开放、扩大中国产品和技术的输出能力范围,还要对标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提升企业的全球竞争力。我国正积极争取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两个高标准经贸协定。这些协定实质上是要求签约国具备高标准的企业营商环境。我们需要做好充分准备,积极适应相关要求。

当然,制定全国统一政策可能涉及一些敏感问题。为稳妥起见,可以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企业先行改革。如果改革成功,可复制推广;如果不成功,可继续深入研究,寻求其他策略。

六是开放立法、规范执法,严格保护产权。

立法不完善、执法不规范和监督不严格,是影响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

截至2023年底,我国法律数量接近300部,其中三分之一是经济类法律。尽管法律数量可观,但涉及市场经济运行,尤其是企业运营的法律尚不完善,部分内容不够科学。总体上,这些法律落后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的要求,部分条款过于原则化,必要的内容不够明确,刚性要求不足。法律颁布后,执法监督不到位,部分执法和监督部门裁量权过大,执法过程中存在偏离法律规则的现象,部分地区行政、司法机构仍存在违规干预经济活动的情况。

法律是企业和公民行使法人财产权、经营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的最后保障,相关机构应当在党的领导下切实履行法治保障职能,首要任务是推进开放立法和规范执法。

需要强调的是开放立法。立法要积极采纳各方意见,充分表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诉求,关注与国际法规的有序接轨,体现公平竞争和财产权平等原则。要依法有序限制相关部门执法裁量权,加强社会监督,避免违规干预经济活动,切实提升企业安全感,稳定发展预期。

七是提升涉企社会组织在服务企业、凝聚企业方面的能力,这是在培育营商环境过程中容易被忽视、但必须弥补的短板。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无法包办一切。在党的领导下,各类相关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有能力维护企业权益、汇集企业资源、调解企业纠纷、代表企业发声、共商产业发展之路,进而发挥政府机构未必能够充分发挥的作用。

一方面,党和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涉企社会组织在各个行业、领域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涉企社会组织需要树立高度责任感,迅速适应社会治理要求,全力提升政治能力、业务能力、协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优质服务凝聚广大企业,成为营商环境中不可或缺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