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新《公司法》修订公司章程

202312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71日起施行。此次《公司法》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面对此次《公司法》修订,很多客户都在咨询我们要不要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如何去修订。现根据求是咨询的管理实践,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重点从股东出资、公司治理机构设置、各公司治理主体权责界定三个维度,提出依据新《公司法》修订公司章程有关建议。

关于股东出资

1.股东额实缴期限

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由于此前是认缴资本制,此次对实缴期限的限制引起业界普遍关注,也将给许多公司经营带来影响。

对于已经设立的公司,新《公司法》设置了“过渡期”规则,第266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1230日发文表示:下一步,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有关方面还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判断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时,公司登记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综合研判,避免一刀切,科学有序引导公司诚信履行出资义务。

企业修订公司章程需考虑事项:如何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推进相关工作,逐步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2.股东抽逃出资责任范围

现行《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新《公司法》第53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在现行《公司法》要求原有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需要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修订公司章程需考虑事项:公司章程增加“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款。

3.出资证明与股东名册

新《公司法》第55条在现行《公司法》第31条,仅要求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的基础上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新《公司法》第56条在现行《公司法》第32条,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增加了记载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及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等要求。

企业修订公司章程需考虑事项:公司章程中关于出资证明需记载内容中,增加“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关于股东名册需记载事项中增加“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有关条款。

4.股东出资的催缴

现行《公司法》未规定董事会对股东有出资催缴的责任与义务,也未提出股东将会因为未履行出资义务而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新《公司法》第 51 条提出董事会对股东出资催缴负有责任与义务;第 52条提出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宽限期满可发失权通知,股东将因此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企业修订公司章程需考虑事项:增加关于“股东出资的催缴”条款,明确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核查、催缴等责任与义务,以及股东失权制度约束。

关于公司治理机构设置

1.职工董事设置

关于职工董事设置,现行《公司法》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设职工董事。新《公司法》则从企业规模角度提出了职工董事的设置要求,职工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设职工董事。

2.监事(会)设置

现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监事会或监事,新《公司法》则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可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企业修订公司章程需考虑事项:企业职工人数如在三百人以上未设置职工董事,应按照新公司的要求设置职工董事;企业如已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或计划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可考虑是否还保留监事(会)。

关于各公司治理主体权责界定

1.股东的权力

新《公司法》第 57 条新增了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的股东名册,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规定;明确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行使知情权的规定;同时新增了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

企业修订公司章程需考虑事项:在“股东享有的权力”条款中,增加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股东名册;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相关材料;可以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等规定。

2.股东会职权

新《公司法》第 59 条删除了现行《公司法》中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职权;增加了“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这项职权。股东会的职权进一步精简,也意味将给予董事会更大授权放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企业修订公司章程需考虑事项:在“股东会职权”条款中,删除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职权;增加“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职权。

3.董事会职权

新《公司法》第 67 条删除了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增加了“股东会可以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明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权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企业修订公司章程需考虑事项:在“董事会职权”条款中,删除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职权;增加“股东会可以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权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等内容。

4.监事会职权

新《公司法》第 80 条新增了“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权利”。

企业修订公司章程需考虑事项:在“监事会职权”条款中,增加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有关内容。

企业除了需要依据新《公司法》围绕股东出资、公司治理机构设置、各公司治理主体权责界定进行修订,还需要关注股权转让、各公司治理主体会议召开、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方法、董监高资格与义务、利润分配的法定期限、增资与减资、解散与清算等方面规定的变化。总而言之,此次公司法修订涉及内容较多,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系统审视与修订。

(作者系北京求是联合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