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管理人员处分新规出台 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成亮点

近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为何要专门出台一个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条例?《条例》有哪些亮点?对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工作将带来什么影响?

确保国企健康发展

《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原则、适用对象、处分种类及其适用、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种情形以及处分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等内容。其中,明确了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保处分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集体决策。同时,强调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硕士生企业导师支培元在接受《企业观察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下,《条例》的出台是对现行管理体制的必要补充,旨在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如权力滥用、利益冲突等,确保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在接受《企业观察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提高管理效率、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规范、透明的管理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促进国有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中国民协数链改工委执行会长吴高斌向《企业观察报》记者表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将有效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提升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有助于增强社会对国有企业的信任。

工信部领军人才计划专家顾问高泽龙向《企业观察报》记者表示,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需要明确的管理规范和责任制度,通过出台专门的处分条例,可以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确保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程执行主任袁帅也向《企业观察报》记者表示,出台专门的处分条例有助于规范管理人员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适用对象范围广

《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即除了国资委体系管理的国有企业外,还包括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体系的国有企业,如国家铁路、中国邮政、中国烟草、中国出版集团等国务院直接监管的央企,以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电影集团等金融、文化类企业。

在适用人员方面,《条例》沿用了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涵盖了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岗位,包括受国资监管机构或者国有股东聘用,在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外部董事或股东代表的公职人员。

在支培元看来,《条例》适用对象涵盖了各级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与此前法规相比,更加注重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规范,以强化对企业运营关键环节的管控。柏文喜认为,《条例》对管理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与之前有关法规相比,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得更加细化和具体化。

保护积极作为人员

在规范处分适用方面,《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的原则,将“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转化为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等都体现了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企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吴高斌指出,《条例》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分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并明确了追诉期限,旨在通过明确后果预期,预防和减少违规行为。这些措施的实施既能够惩戒违规行为,又能够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注重纠错机制

《条例》还建立健全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以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有助于确保处分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如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

此外,《条例》明确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在袁帅看来,《条例》在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遵循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自负等原则,确保处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还规定了申诉和复核的程序,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