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与发改委 联合发文规范央企采购

8月6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围绕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出八项重要举措,涉及非招标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管理、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采购信息公开、电子采购系统应用等近年来国有企业采购领域关注的多个重点问题,对当前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进程中产生的国有企业采购如何监管、是否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采购活动是否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种种争论,与保障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的采购自主权、以生产经营效益、效率为优先考量的管理诉求如何平衡,均有针对性回应,从政策导向上为以中央企业为代表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能力提升指明了方向。

《意见》规定,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除自愿采用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四种采购方式之一。这与今年3月份发布的《电子采购交易规范 非招标方式》(易招标(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参编单位)这一国家标准也保持一致。

对于原创技术策源地企业、创新联合体、启航企业等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及《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在兼顾企业经济性情况下,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鼓励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并先试先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中央企业不得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在卫星导航、芯片、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先进医疗设备等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充分发挥中央企业采购使用的主力军作用,带头使用创新产品。

在此之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国有企业采购中非招标采购交易适用的采购方式、应用场景等均无明确规定。国企在实践中的应用五花八门,有的因审计、纪委等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来对待,有的则自我摸索自成体系,导致看似同一名词的采购方式在不同企业发起的交易程序和规则也各不相同,增加了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意见》对选择采购方式提出明确指引,也有利于为企业梳理采购流程、建立科学合理的采购交易制度提供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