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印发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通过加强顶层设计、规范程序、强化执行、统筹联动,着力构建全流程、能监测、可评估的规划管理体系。

相对于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办法》的主要变化具体体现为三个“更加突出”:一是更加突出产业导向;二是更加突出闭环管理;三是更加突出刚性约束。

《办法》共分639条,包括总则、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发展规划执行、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以及附则等内容。

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印发的办法强调要强化发展规划引领作用,突出产业导向,引导中央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立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加快推进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三个集中”。

在总体要求方面,《办法》在总则中明确,发展规划是指中央企业在分析宏观环境和内部发展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发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突出对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战略性、整体性安排,是企业的发展纲领,强调中央企业是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并对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开展规划管理的权责界限等作出规定。

《办法》首次以制度形式明确建立国资央企三级规划体系,即“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规划+企业规划”,三级规划同步研究、同步编制、同步实施。同时,办法明确建立完善国资监管及中央企业两个层面规划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形成推动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国务院国资委统筹三级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依据上位规划编制本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领域规划和子企业规划;二是对企业发展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三是明确企业发展规划报送、审核等程序要求,强调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履行前期研究、编制起草、专家论证、内部决策等程序;四是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对企业发展规划的联动管理要求,强调将发展规划重点指标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等。

据了解,为切实发挥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加强制度执行硬约束,办法将发展规划作为中央企业投资监管、财务预算、资本经营预算、专业化整合、考核分配、监督追责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强调要发现问题及时矫正纠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