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全面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积极帮扶外资企业复工复产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促进外资基本盘稳定。
《通知》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的相关工作提出十一点要求。其中,明确全面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并指出,技术先进、医疗防疫、关键领域或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项目,可适度放宽规模。
国家发改委明确,要积极帮扶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各级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当前重要工作。
国家发改委将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各级发展改革委将加强与开发区、招商部门对接,完善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机制。对于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上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如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国家发改委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及时申报,符合条件的将按程序纳入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协调。
在全面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方面,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内外资项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对于负面清单之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新建项目或并购项目,根据股比、高管要求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其中,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落户自贸试验区的外资项目,按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
《通知》表示,将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据悉,近期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本次修订拟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促增量和稳存量并举,聚焦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潜力。
在十一项要求中,还包括提高外资项目备案便利化程度,全面实行告知性备案、在线办理;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取消五类附件材料,推行不见面办理及疫情期间容缺受理;优化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流程,取消省级以下转报环节,多种方式保障疫情期间加快办理;保护外资项目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内外资平等、不得强制转让技术、保护商业秘密等规定;加强对外资企业的走访服务,宣传解读政策,广泛听取意见,协调解决问题;完善外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完善项目监管,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等。
国家发改委表示,将允许在更多领域进行外商独资经营,今后一段时间内新能源、新型石化、电子信息等领域外资大项目将陆续落地。
(本报记者张郁根据发改委官网消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