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中“被负债”问题的法律思考

在夫妻离婚诉讼或第三人起诉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男方在外举债后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占七成多,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债”的事实。民间借贷及婚姻关系中的女方“未举债,被负债”对女方权益的损害,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被负债”在法院判决中的情况
在北京相关法院近几年审结的离婚涉及财产分割纠纷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量占近30%,其中,男方在外举债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占73%,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债”的事实,可见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存在较大的“被负债”风险。 
对于当事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北京一中院部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占比20%以上,全部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占比超过50%。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该院在依法判定双方均担债务的基础上,根据债务发生原因等实际情况,落实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原则,有近30%的案件判定男方多承担债务。这个情况在各地法院发生都是类似的,女方作为“被负债”权利受损占有较大比例。 
二、夫妻共同债务及夫妻个人债务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主要表现: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等十个方面。依据“共债共还”的原则,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等七个方面。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应该由个人偿还,但现实复杂的社会情况下,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混同和区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难题,特别是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的确定是诉讼的难点所在,也是容易造成女方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三、造成女方“未举债,被负债”权益受损的两个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类主要表现为男方在外举债后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
现实生活中,男方往往是家庭中对外在社会上代表家庭行使主导权的主要人员,男方在外面进行举债进行经营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以个人名义签名的向别人借款,甚至有些是赌博等其他非法借债,这些借款在不能偿还时,出借人为了自身利益,往往将不知情的女方也一并进行起诉,如果女方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那么其权利将受到损失。
对此情形的理解,比较典型的案例是2017年12月份,轰动一时的安徽省六安市中院所判决的董某“被负债”案。案情大致为,陈某因与王某合伙经营铁矿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并将董某列为共同被告。董某与王某之间存在过两段婚姻关系,涉案合伙经营发生于第二段婚姻期内,之后又离婚。两人在婚内经常发生争吵,复婚后关系未有好转,仍是争吵不断。王某做生意常年在外,小孩及家里生活主要由董某负担。安徽省金寨县法院一审认为,董某作为公务人员,未参与经营,也未分享因此带来的利益,陈某未尽到举证责任,涉案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王某支付陈某7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债务发生在董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董某未能举证证明系个人债务,判决王某对此款负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后,经董某申请,案件由六安中院再审审理。最终六安中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婚姻关系存续期只是一个简单的外在判断形式,不能被唯一化。本案双方分分合合多次,有异于正常的夫妻状态。二人在经济及生活上各自负担,对家庭生活缺乏共同经营的意向与努力。故涉案债务不具有为夫妻共同生活这一特性,不能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原二审的认定存在错误,原一审以董某为公务员未参与经营为由予以否定,也存在不当。综上,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老娘都没陪他睡,为什么要跟他一起还债!”这是当时媒体对此案的标题。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分的复杂性,最高法院把此案作为典型案例,指导意见为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生活为标准!随后最高法出台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共担问题进行了进一步阐明,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生活为标准,且所负债务应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共债共签,超出不担”等法律规定,大大减少了女方“未举债,被负债”的风险。
第二类是离婚时男方以存在以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女方分担债务或者请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进而损害女方权益。
这方面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是双方(男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或夫妻一方(男方)自认债务为“共同债务”让女方承担还款义务。
例如北京一中院的案例,丈夫举债2000万元,离婚要求妻子担一半,王某李某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时,男方主张,其与案外人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并附有银行单据为证,共计借款2000万元,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承担一半。然而,女方却称,对《借款合同》毫不知情,如此巨额债务也均未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经查,《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为投资,该合同上载有案外人与男方的签字,女方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男方对该笔巨额借款的用途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男方向案外人借款2000万元所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上,均未有女方的签字。男方虽主张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和车位以及房屋装修、两辆汽车,剩余款项均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但其表述与其在一审期间对另一笔借款的用途存在矛盾之处,且对款项的用途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男方主张的2000万元借款,从金额上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亦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加之大额负债未有女方签字,故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男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是典型的离婚案件中用个人债务要求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女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男方为了推延离婚而将个人债务夸大或者虚构,造成女方权益受损。
四、避免“被负债”的几点法律思考
婚姻存续期间避免女方“未举债,被负债”的主要根源是,女方参与家庭经营活动有限,对男方个人举债的情况或者男方以夫妻名义“借款”的情况不知情或者了解不深,导致当债务被起诉或者在离婚时被提及,不能做出适当应对,缺乏相应证据支持,无法保护其合法利益。
这种情况的改变应主要以下两点:
首先,要从日常生活中加以防范,对男方经常以个人举债进行经营活动的,及时订立婚内财产约定,适当扩大社会知悉面,把女方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和男方个人举债区分开来,加以保护。
其次,注意收据证据,高举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在离婚过程中男方存在与“出借人”恶意串通、虚设婚内债务要求女方承担的情况,女方应加强庭审过程中对该笔债务是否存在的对“出借人”加以询问,在只有借据的来证明借款的情况,要求法院调查该笔借款的交付情况,举债的用途、真实性、合理性,从而得到该笔债务存在的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去伪存真,驳回其不合理诉求,也可以直接以虚假诉讼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主要参考:1、《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要点及观点》韩延斌等编著;2、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3、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及新闻报道。
(作者系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