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口蓮”状告“怡口莲”真的赢了吗

“怡口莲”不是“怡口蓮”的简体版?它们竟然不是一回事儿?

近日,“怡口莲”被法院认定为“李鬼”。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北京海淀法院日前审结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简称“吉百利”)起诉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厦门怡口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法院一审认定厦门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厦门怡口莲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要知道,虽然“怡口蓮”(eclairs)1996年才进入中国市场的,但是它是始于1824年吉百利旗下的品牌,比成立于2014年的厦门怡口莲年长了整整190岁。

公开资料显示,吉百利公司是全球第一大糖果公司、第二大口香糖公司,第三大软饮料公司,也是唯一一家同时拥有巧克力、糖果及口香糖产品的公司。

而厦门怡口莲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米、面制品,食品油类,糕点及糖果等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

怡口莲:没有侵权,我卖米果不卖糖果

原告吉百利公司诉称,被告怡口莲公司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怡口莲”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标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目前“怡口莲”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被告怡口莲公司辩称,不同意吉百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使用的“米果”与吉百利公司商标使用的“糖果”不属于类似商品,怡口莲公司未与吉百利公司商标进行傍靠使用,未损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权益。怡口莲公司在主营相关类别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怡口莲”商标,企业的商号主要识别部分与商标一致符合商业惯例,企业的设立登记合法合规。

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虽然于2019920日被宣告无效,但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具有合法基础,不具有可归责性。

法院:构成侵权,“怡口莲”是李鬼

法院判决认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商标侵权行为。“怡口莲”与“怡口蓮”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以及含义上完全相同,“怡口莲”核定使用商品与“怡口蓮”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日常生活食品,关联性较强。怡口莲公司对“怡口莲”标识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官释法解释,怡口莲公司在选择和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对在先较为知名的品牌进行避让,但其仍然选择“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进行了注册,难谓善意。

专家:“怡口蓮”只赢了名分

对于这场官司,新闻评论员马进彪在其博客中称,怡口蓮赢了官司,却输了利益。

马进彪认为,虽然“怡口莲”商标被依法宣告无效,但并未对其做出丝毫的利益退还的要求。从2014年开始,“怡口莲”就把自己打扮成了怡口蓮,而这5年的时间,就是它非法赚取丰厚利益的5年。但对于怡口蓮来说,却是被侵权的5年,怡口蓮本应享有自己商标带来的市场份额,但却变成了为他人做嫁衣的角色。而“‘怡口莲’商标被宣告无效”这一纸判决,也就等于将侵权者的前账一笔勾销,从这个角度来说,“怡口莲”当然还是赢家。

但有媒体评论认为,要真正有效遏制“傍名牌”行为,就必须提高侵权者违法成本。我国商标法未修改前,侵权者的法定赔偿额为50万元以下。修改后的商标法将最高赔偿额提高到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非法获利的“一至三倍”,并将法定赔偿额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新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遏制恶意侵权行为。此次有关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在维护良性竞争、保护知名品牌方面将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