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落实“3343”工作举措 浙江省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
浙江省历来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自上世纪90年代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县国有企业率先改制并取得良好成效,1998年省政府提出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省属企业改制,到2002年省属企业改制面已超过80%。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后,浙江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司制改革,主要是抓好“3343”(分三步走、区分三种类型、落实四方面政策、从三方面抓好落实)。
截至2020年底,已全面完成全省国资监管企业公司制改革任务。通过公司制改革,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政企分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为深化混改、重组、上市等工作夯实了基础。
在前期改制基础上,提早谋划,分三步走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2016年部署完成省属企业集团层面改制;2017年全面完成省属企业改制;2020年完成全省企业改制。
为有效推进公司制改革工作,浙江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区分三种类型,分类施策,确保有效推进。
一是区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将前者统一纳入全省事业单位改制范围,按照事业单位政策推进改制。
二是区分正常经营企业和非正常经营企业。紧紧把握改制工作的核心是在于将国有企业无限责任,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明确重点完成正常经营企业的改制,确保改制后企业按照有限责任原则经营发展;对经营情况不良且改善无望、不具备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关停清算,其中对个别停业多年、只承担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职能的企业不作硬性规定。
三是区分有无混改、上市意愿的企业。对于有混改、上市意愿且条件成熟的,支持企业改制工作结合混改、上市计划同步推进,在时间要求上不作硬性规定,不搞一刀切;对于暂不具备混改条件的存续企业,要求按时改制为国有全资的公司制企业。
为提高改制效率,确保取得实效,从政策层面给予相应保障,重点结合改制实际研究制定四方面政策。
一是简化改制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的,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主体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对于不涉及土地处置、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的子企业改制事项,明确由集团公司决策。
二是落实土地政策,盘活存量资产。对于改制中涉及划拨土地处置的,经批准可按照保留划拨、作价入股、出让、租赁等办法进行处置。对于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且改制后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对于采用出让方式的,按土地使用权评估总价20%计缴出让金,其中属于老工业企业和承担政策性亏损的流通企业可返还出让金的70%~80%。
三是做好人员安置,合理降低成本。在改制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基础上,对于改制后国有股权没有完全退出的企业,若员工仍然留在原企业就业的,采取“分段计账”办法,不直接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此后因企业原因导致员工离职的,则相关经济补偿费用由改制前后企业分段计算承担,这样既保证员工合法权益,又降低企业当期改制成本。
四是规范资产处置,突出主责主业。经批准,对改制涉及的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可予以剥离,对于资产体量较大的物业等允许划转到集团公司或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帮助改制企业有效减轻包袱、突出主业,加快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