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 明确三类企业改革发展主攻方向

4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深化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专题推进会。


会议强调,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一个抓手、四个切口”的要求,在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要更加强化功能分类意识、深化功能分类内涵、细化功能分类要求,根据功能分类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企业的改革发展主攻方向。各类国有企业都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增强企业活力。


近年来,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和子企业按照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三个类别,全面完成功能界定与分类。各地也都结合实际基本完成了相关工作。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对深化分类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翁杰明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委员、秘书长彭华岗主持会议。


“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有好处


2015年8月2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国有企业怎么分类?


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区国有企业功能类别。


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和子企业分为商业类、公益类两大类别。其中,商业类又分为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简称“商业一类”)和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简称“商业二类”)。


商业一类企业,要聚焦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全面推进市场化、国际化,勇当市场竞争的引领者。


商业二类企业,要聚焦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争做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的担当者。


公益类企业,要聚焦保障民生、服务社会,高效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做好优质服务的提供者。


三类企业发展各有目标


商业一类企业要率先全面落实市场化改革的各项举措,要积极稳妥推进商业一类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导各类战略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翁杰明表示,商业一类企业处于市场竞争最充分的行业和领域,要提升资本回报、质量效益,率先全面落实市场化改革的各项举措。


例如,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加快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灵活开展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积极稳妥推进子企业混改,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更加市场化的差异化管控。


商业二类企业要聚焦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争做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的担当者。加大国有资本投入,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布局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国家战略的行业领域和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


对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鼓励有资质的企业积极参与公开招标、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担好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同时,要进一步放开竞争性环节业务,通过引入外部投资者等方式,促进资源配置市场化。


公益类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主要为国家或区域、城市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要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 


公益类企业不是行政机构,公益类企业的改革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也必须健全市场化机制,充分学习借鉴商业类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先进经验,聚焦提高效率、增强活力,不断提升企业精益化管理水平。


公益类企业一般采用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可以规范有序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改革为纲有效落实有方


明确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和推进分类改革,既是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的重要基础和重要举措,也是进入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逻辑起点和鲜明特征。


深化分类改革是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是切实提升改革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的重要途径;是适应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如何灵活有效落实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也要对所出资企业加强分类管控、分类考核、分类监管,关键就是要强化在同一类别内的可比性,使竞争更加公平。


各地国资委在开展分类授权、分类监管工作时,首先,要着力深化分类授权放权,结合企业不同功能分类,提升授权放权的精准性,坚持权责对等、放管结合、动态调整,定期评估授权放权效果,确保各项权利授得出、接得住、行得稳。


其次,要充分发挥分类考核“指挥棒”作用,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功能定位的分类考核制度,形成导向清晰、远近结合的业绩考核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符合不同类别企业实际的薪酬分配制度。


一方面,深化分类改革要鼓励基层创新。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基础不同、差异明显,不少地方国资委采用了适合地方特点的功能分类,不同于中央企业的功能分类,事实上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不少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子企业的分类也不同于对集团公司层面的分类,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要继续坚持好的做法,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相应创新完善深化分类改革的具体措施。


另一方面,要注意统筹运用好其他分类方式。比如,按照国有独资、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参股分类;按照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产业集团公司分类;按照并表、不并表分类;按照规模、行业、发展阶段或周期、业务的创新性高低分类等。这些分类与功能分类相结合,为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考核、分类监管增加了新的维度,丰富了改革实践,提高了改革的精准性。鼓励基层企业主动试、大胆闯,在工作中灵活有效运用,推动分类改革再上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