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碳达峰、碳中和——高质量必然选择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已经在国际场合多次表达了对于“双碳目标”的高度关注和认可,多次明确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全部实现碳中和。“双碳”目标成为中国长远发展中明确的任务,这是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


从概念出发,碳达峰,就是在2030年之前,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降低;碳中和是指就企业、团体和居民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后,通过植物的“碳捕获”(碳汇)、节能减排中的碳吸纳等形式(包括陆地的“绿碳”和海洋的“蓝碳”途径),抵消已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把这两个目标作为国家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对全世界的庄严承诺,是意义非常重大的时间表,也是长期战略性目标,它应对的是人类社会的气候变化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一系列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威胁的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世界各国以全球协约的方式减排温室气体,我国由此提出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实际上就意味着我们要努力加入全球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它涉及到整个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基于“双碳”目标意义,我们应保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双碳”目标的实现,跟国家的能源安全息息相关。中国作为制造业全球第一大规模的“世界工厂”,产业链日渐完善,国产制造加工能力与日俱增,碳排放量也在攀升,但我国油气资源相对匮乏,还需依靠存量相当高的煤炭资源。保证能源安全,中国要结合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低碳经济,重塑能源体系。对于中国来说,这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处理好气候变化,实现“零排放”直接关系到在能源安全概念之下中国的高质量发展问题。


面对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双碳”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首先,我们要在经济增长和能源需求增加的同时,持续削减煤炭发电、大力发展和运用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核电、地热、沼气等非化石能源,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火力发电,并在各行各业,以低碳、零碳工艺替代高碳工艺。


其次要紧密结合配套改革和经济社会转轨,加快产业低碳转型、促进相关服务业发展、强化节能管理、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开展各领域低碳化创新机制的试点和行动。


从绿色低碳发展达到“双碳目标”,要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带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


中国《环保法》被修改之后,曾经有人认为我们会以《环保法》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解决了“双碳目标”和绿色发展的基本问题。但在现实执行过程中,要注意避免“设租”和“寻租”的问题,积极督促《环保法》的实际落实。制度机制要适应经济社会生活,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形成内生动力,调动企业和社会成员自觉关注绿色低碳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经济手段的充分利用是现代国家治理概念的内在契合点,比如与之相匹配的国家经济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是现存的唯一的可以得到国际公认的碳交易机制,基本适用于世界各地的减排计划。中国经过多年探索,上个月正式在国家碳交易所里覆盖了行业,明确规定少数行业要实行规范的碳交易机制。这是经济手段干预的一部分,没有通过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而是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从利益导向出发,自觉努力适应绿色低碳发展。


“双碳”目标的实现除了技术改造、人力水平提升外,资金也是重要的一环,尤其在涉及投融资问题方面不可忽视。碳交易市场是利用自身财力来支持,具备较高水平的绿色低碳发展的主体更多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供给作用。这也就涉及到了在一系列具体机制方面启动之后的进一步动态优化和改进。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实现低成本碳减排的关键。2016-2021年是我国碳交易市场的黄金时期,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建立相关绿色金融、碳中和等来推动碳交易市场发展。早在十年以前,就有了碳交易市场。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明确将碳交易作为经济主体,财政部作为国家理财行政的管理部门,也是较早在国际交流中积累了相关经验,形成了清洁发展机制,组建了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共同发起设立,总部设在上海)重点投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国土空间绿化、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绿色交通和清洁能源等领域,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等外部性强的绿色发展领域,促进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绿色产业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实现双达峰到最后达到碳中和,是在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后一定要兑现的目标。从“十四五”规划开始,40年的过程中间,我们需要一步一步动态优化,一步一步开始设计。


争取碳达峰目标能够超前实现,为实现碳中和赢得时间和信心,避免在2030年出现被动达峰的局面。所谓“被动达峰”,就是在你必须兑现承诺的时候,有些手段是片面的,它的副作用很大。简单“一刀切”难以达到直接考核的目标,所以要避免过多地动用硬压指标的手段,以防副作用的出现。在有限的时间里,中国要争取把各个方面可用的积极因素串联起来,争取在2030年提前实现碳达峰。


提前规划重点领域排放限额和碳达峰时间表,引导和强化市场预期。在时间范围内,需要落实具体的工作细节。比如重点领域排放的限额,还有各个领域的时间表要必须细化,同时要密切结合经济手段匹配市场预期和认同,配合整个国家现代化进程,形成现代化能源供给体系,这是一场革命。


持续推动能源供给革命,进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储运设施部署。加快向清洁能源转型,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量占比提升至20%。进一步完善清洁电力消纳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西部和北部的风、光资源优势,推动多能互补,加快储能技术和设施部署,形成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清洁电力智能调度新格局。加速淘汰落后燃煤机组,结合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需求和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要求,适度发展灵活调节的超超临界和煤气化联合循环等先进燃煤发电技术,以及核电技术。


低碳转型和固碳布局双轮驱动,稳步推进实现“碳中和”。在低碳转型、固碳布局两个概念下,专业人士说要双轮驱动,一个是把排放量往下压,另一个是把已经形成的碳如何形成碳汇,形成碳吸收。这都需要具备一定的碳利用、碳峰值技术才能实现。所以要继续强力推进能源系统低碳转型,有序部署固碳技术。从政策层面讲:第一是确立低碳发展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中的地位;第二是加快发展,健全低碳发展的激励机制;第三是能源革命方面要及早通盘规划,积极向前推进;第四是深度推进储能与CCUS等技术的科技创新;第五是增强生态系统固碳能力;第六是通过信息公开、听证、产品碳标签、政策宣讲等多种渠道,普及低碳知识和政策,提高全民低碳意识,倡导低碳生产和生活方式。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所谓内生的绿色低碳发展的积极性,必须承认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之下,要有利益引导机制,这种利益引导机制就是经济应该发挥充分作用,以利益引导大家自觉考虑。企业在努力开发有利于节能减排等节能降耗产品的同时,还要引导消费者认同绿色低碳方面的发展理念。


从问题视角来说,继原油、天然气之后,我国资源税改革需进一步扩大品种覆盖面,关键是如何扩大到煤。煤是我国最主要的能源,由煤到电,堪称国民经济的命脉。把煤炭及其他金属矿、非金属矿的全面资源税改革推出,是一场改革硬仗。煤电过去占整个动力供应链的80%以上,经过这些年的努力也到2/3,占到66%。风电达到10%,还有十几个点的水电、核电等,忽略不计的可能还有沼气和地热,火、电也可以逐渐降低幅度,但是什么时候像欧洲一样完全放弃煤电有待思考。中国继续用煤发电过程中间,怎么从煤到电,怎么在消费过程中减少冗余的改革事项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改革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不久前专门推出了《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里提及的非常重要的就是技术能源价格和绿色发展相关的绿色机制建设。中国的民用电相比企业用电、商业用电来看,比价来说民用电较便宜,那就意味着价格调整需要提高民用电的水平。所谓经济手段的意义,即发自内心地充分调度积极性去考虑节电,而不节电就是在中国不节煤,就是在中国碳排放,就是阻碍中国转为高质量发展,这就是内在。


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雾霾”问题,是我国生态环境中大气污染危害升级的突出标志。雾霾的形成跟用煤有直接的关系,包括火电的使用也是造成大气污染最主要的因素。怎么样来适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降低雾霾?这需要努力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一方面节电,一方面让企业作为生产主体,开发绿色的、清洁的工艺技术产品,包括在用煤、用电过程中,如何达到低碳的效果,以及在已经造成污染的情况下,怎么样能够在节电、节煤的同时减少未来继续发电而形成的良性竞争是长期需要考虑的问题。


40年之间,企业的工业用电、商业用电上升了好几倍,但是企业在其他的开支也基本达到一百倍、二百倍、三百倍以上,企业和居民都不会真正把节电作为自己的内生动力。我们现在以极高的代价治理雾霾,必须要以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实现“双碳目标”。回到电价方面,就是必须在供应品里面,把电价相对往上排。比如说企业要结合碳价、碳税,在比价关系变化面前,经过努力可以继续发展,少数企业被淘汰出局,可酌情渐进地做多个轮次,每次出局的便是所谓应被淘汰的“落后、过剩产能”;当比价关系变化传导到最终消费品时,及时适度地提高低保标准,使最低收入阶层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而中等收入阶层会自觉调整消费习惯,趋向于低碳化生活。总体上,如掌握好这样的关键内容和两大要领,这个价税财联动改革就可望成功,并成为釜底抽薪式化解雾霾等环境威胁的长效制度机制建设。


从企业到家庭成员,如果能够把供给形成长效机制,充分调动社会主体的内生动力,才不会辜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召唤。低碳绿色发展节能降耗积极性的手段一定还是要以经济手段为主,依托中国在改革深水区触动既得利益,包括触动企业主体、人民群众主体,推进“双碳目标”的如期完成。


(本文为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贾康院长在《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团体标准发布会暨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