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历史沿革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条例》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条例》的发布标志着国有企业党组织如何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中发挥作用有了新的遵循和指引,便于国有企业党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发挥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用。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伴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国企党组织的作用一直发生着变革,下面以国企党组织的作用发挥为主线,回顾和研究在国企发展与管理体制变革中,企业党组织所发挥的作用。


一、一长制中的政治思想领导作用


从建国初期到1956年中共八大之前,基于苏联和国内根据地企业建设的经验,在经过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制、一长制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并存的过渡时期后,在全国推行了一长制。


一长制就是厂长对企业生产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并拥有全部的领导权,而企业党组织是独立的政治组织,对政治思想领导负有完全的责任,对生产行政工作负有监督、保证的责任,对工会、青年团等群众组织负有领导责任。


从当时的情况看,一长制的推行使国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国家计划也能基本上完成。但是在一长制的推广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1955年后,党的权力得到了一定的加强。但是,企业中还有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活动要同时开展,这些活动都不在厂长职权管辖内;特别是在一些直接影响经营但是又必须由党领导的政治运动和肃反审干等运动中,厂长无法也不可能进行统筹安排。一长制国营企业管理制度一直实行到1956年9月八大召开之前,才过渡到八大确立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


二、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中的领导和监督作用


在1956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大决定在国营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八大上通过的党章中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积极地实现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不断地改进本单位的工作。”这是第一次在党章中明确规定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也标志着开始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进入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也包括改革国营企业领导制度问题。


三、厂长经理负责制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1978年党的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下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个阶段。全民所有制企业也经历了国营工厂(商店等)、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国有出资企业的四种组织形式的转变。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按照两权分离的理论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同时指出“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中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1992年9月,在《关于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在改革和建设中的战斗力的意见》中,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党组织要紧紧围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展开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四、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政治核心作用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始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1993年12月,公司法的通过标志着全民所有制企业进入了公司制新时期。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1992年修改的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通知》强调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实行企业行政领导“一岗双责”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国有企业行政领导要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自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两者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1999年9月十五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保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2013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以中办发〔2013〕5号文件转发的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的通知,要求重点查找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和机制体制、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充分发挥。


五、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全面领导


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要求,强调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


2017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提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要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关键是要抓住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相结合这个关键,通过强化制度建设,使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高度统一、有机融合。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020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020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制定《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从1949年至今的70多年间,在经过了一长制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企业党组织的作用经历了从政治思想领导作用到领导和监督作用的变化;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从全民所有制企业经历了国营工厂(商店等)、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国有出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转变过程中,企业党组织的作用经历了从政治核心作用到领导核心和全面领导的过渡。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发布正是企业党组织在各个时期所发挥作用的总结和升华,也确立了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中,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全面领导地位。


(作者单位系职业经理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