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董事的设立及其特点研究
1993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12月,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出台,随后国有企业进入大规模的公司制改造时期。这部公司法为国有企业改革、民营经济发展、建立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此,股东、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等词语开始熟知于社会大众。
在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企业要设置不同的公司治理机构和设立不同类型的董事职位。因企业的类型和规模不同,从数量到职责,董事一职的类型要求也有所不同,相应出现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兼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等不同董事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董事,其含义和与企业的关联关系如何,是值得从概念上认真厘清和辨析的问题。
一、企业类型与董事类型
对董事的分类离不开企业类型的研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我国可以和应当设立董事的企业类型有两类,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类型;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上市公司。下面分别就每种公司类型中所设立的董事情况进行概念分析。
1.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投资主体联合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是《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按照第五十条的规定,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
这两条规定,出现了职工代表董事和执行董事这两个明确定性的类型。
2.国有独资公司。
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要有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004年6月,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提出了国有独资公司试行董事会建设的意见。其中第一次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专职外部董事的概念,即“专门在若干户中央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的为专职外部董事”。而兼职外部董事的概念是指,“除外部董事职务外,在中央企业或其他单位还担任其他职务的为兼职外部董事”。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推荐产生的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4.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而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份公司要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独立董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可见,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可设立执行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也可以有外部非独立董事。
5.上市公司。
根据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01年8月出台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股份有限公司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总结以上各类企业与各类董事之间的关系,列表如下。(参见表1)
二、 各类外部董事的特点
20世纪初,为维护小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解决“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美国首次出现外部董事制度。20世纪60年代,英美等国家通过外部董事制度,改善了公司治理模式。中国国有企业主要出资人是国家,中央企业的管理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地方国有企业由各地国资委管理。如何使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并有效运转,中央及地方国资委开启了以外部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治理结构的改革。
外部董事的工作职责专注于企业的战略决策和经营计划,并监督经理层的业务执行情况。聘用外部董事可以依靠外部董事的专业技能,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和效率,并解决负责执行的董事履行经理层职务时造成的角色冲突的问题。
外部董事按照所服务的公司又有两种特殊的类型,即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专职外部董事,他们也各有特点。
1.外部董事的特点
外部董事是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明显区别于职工代表董事和执行董事。外部董事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2.独立董事的特点
中国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始于2001年。之前是否聘请外部独立董事,由公司自愿决定。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聘请外部独立董事,以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证监会规定独立董事不仅享有《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职权,而且还特别为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效用提出了更加灵活的方式,能够确保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起到关键作用,防止出现董事会决议由一人决定的局面。
3.专职外部董事的特点
除担任外部董事职务外,还在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或其他单位担任其他职务的一般称为兼职外部董事,而专门在若干户中央企业或地方国有企业担任董事职务,不再担任任何其他职务的才称为专职外部董事。这一称谓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专有名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提出,国资委选聘专兼职外部董事,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可以从中央企业或地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挑选;专兼职外部董事应是公司主营业务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会计、金融、法律、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家或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士。确定外部董事的薪酬应充分考虑其担任的职务和承担的责任。外部董事薪酬由国资委确定,由所任职公司支付。外部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比照本公司非外部董事待遇执行。除此以外,外部董事不得在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以上从《公司法》界定的不同类型企业出发,对需要设置的不同董事类型,进行了概念上的分析厘清。
(作者单位系职业经理研究中心;本文据《中国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报告(2021)》·“国有独资公司专职外部董事的设立及管理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