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企业可持续披露体系建设 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繁荣进步的必然选择。自2004年联合国提出“ESG”概念以来,可持续发展目标逐渐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下的全球共识,各国纷纷出台应对气候变化或ESG相关政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指明了道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强调了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等要求,致力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式现代化。
一、可持续披露相关政策密集出台
全球可持续披露体系建设步入黄金期。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IFRS S1和IFRS S2两大核心标准,成为全球可持续披露基线准则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为建立全球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打下坚实基础。欧盟发布第一批12个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规范和引导欧盟地区企业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提高企业透明度,可持续披露范围进一步扩大。美国证监会(SEC)发布《面向投资者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标准化》最终规则,要求美国上市或即将上市的申报人披露重大气候风险、对企业的经营、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具有重要意义的气候相关目标的信息等,并为不同规模的申报人制定渐进式的采纳时点。
我国进入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新时代。在证监会的统一指导下,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作为A股上市公司可持续信息披露参考标准,解决了可持续信息披露相关规范从无到有的问题,相关上市公司被纳入强制披露范围。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可持续信息的基本概念、披露目标、披露原则、信息质量要求、披露要素、披露方法和披露要求进行规范,标志着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已经进入发展快车道,并呈现出统一化和强制化趋势。进一步加快企业可持续披露体系建设是顺应国内外经济社会变化趋势和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促使企业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助于企业在价值创造中更好地协调利益相关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二、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面临的问题
一是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规范和标准缺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为构建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提供了样本,《基本准则》正式出台和准则体系基本建成的时间线分别是2027年和2030年,在欧盟、美国等发达地区和国家相继正式出台可持续披露规则的背景下,我国可持续披露顶层设计建设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快。随着三大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框架和指标基本达成统一,但是《指引》中未对指标数据的计量标准和统计口径作出明确规定。当前国内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以团体标准为主,且国际标准部分指标的本土适应性不强,亟需建设统一的兼顾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可持续披露国家标准,以满足多方主体对高质量可持续信息披露的诉求。
二是可持续信息强制披露范围待进一步扩大。当前欧盟、美国和香港地区均将所有上市公司纳入可持续信息强制披露范围,其中欧盟地区还涉及大量满足条件的非上市大型企业,覆盖企业数量约50000家。近年来,在监管政策的倡导和推动下,越来越多的A股上市公司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工作,但2024年A股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率仅为40%左右。三大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中,目前也仅将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深证100指数、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共450余家公司纳入可持续披露范围,其他上市公司以及大量非上市主体处于自愿披露状态,可持续披露强制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以促进更多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企业可持续披露信息质量有待提升。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与成熟市场仍有较大差距。企业可持续披露完整性、平衡性较差,部分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不完整,以定性披露为主,定量信息披露偏少;大量企业选择性进行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存在“报喜不报忧”的问题,对负面信息的披露与响应较少,导致信息失衡,披露内容无法全面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可持续披露信息有效性待提升,企业披露信息繁杂,充斥大量无效信息,缺乏相关议题对企业财务绩效影响的披露,不足以作为价值投资的参考。规范化的信息核查和鉴证机制尚未建立,且数据信息大多依赖于报告编制单位自行提供,披露信息的可靠性有待考证。可持续发展相关数据收集、核算与分析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较低,数据的可比性待提升。
四是企业可持续发展治理需要进一步加强。构建企业可持续发展体系是规范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可持续发展体系,企业内部对于可持续发展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地用于识别、评估及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管控结构和管理流程;普遍存在未将可持续发展议题以及可持续发展风险实质性纳入公司的全面风险治理和决策流程的问题。可持续发展的不同议题在经营管理层面分而治之,缺乏一致的系统性,影响治理效能。存在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不足、对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关切关注不够的现象。此外,企业内部开展可持续披露的专业人才较为缺乏。
三、加快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体系建设相关建议
一是加快国家统一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和标准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和第2号)从公开征求意见到正式发布间隔时间约15个月。在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出台的经验基础上,国家相关部委要建立起良好的协同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快可持续发展披露的顶层制度框架的搭建速度,优化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出台和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有效助力“双碳”战略各阶段目标的加速实现。要做好可持续披露相关国家标准统筹,加快制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通用标准,统一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披露主题,建立通用指标体系,明确各通用指标的计量标准和统计口径。立足行业特色,建立分行业指标体系,为各行业开展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提供符合行业实际、具备实操性的指引。
二是分步分类探索扩大可持续信息强制披露范围。在国际上,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已从鼓励向强制性转变。在国务院国资委的大力推动下,2024年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发布率超90%,形成良好示范效应。在上市公司层面,需要逐步扩大可持续披露强制范围,规划可持续披露全覆盖路线图和时间表,并建立相关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将非上市大型企业及相关集团纳入可持续披露范围。针对中小企业,设计符合企业发展阶段的易操作、灵活性高的披露标准,降低中小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成本。推动金融机构加快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建立覆盖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可持续发展信息的对接与共享机制,降低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强化金融资源精准配置。
三是建立可持续披露鉴证与监督机制。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依赖于第三方独立鉴证,犹如财务信息披露之于独立审计。欧盟地区为了提升可持续信息披露质量,要求企业聘请第三方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的独立鉴证。可参照即将发布的国际可持续鉴证准则第5000号(ISSA 5000),探索建立可持续披露鉴证机制,制定符合中国发展国情的可持续鉴证准则,同时加快独立鉴证机构的培育,出台鉴证资质认定标准。强化对企业可持续披露的规范性监督,企业作为可持续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要参照权威的可持续披露准则和指引,规范性开展信息披露,做到公正、透明、客观;第三方机构要发挥鉴证监督作用,防止企业对可持续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甚至“漂绿”;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形成合力,强化对企业和第三方鉴证机构的有效监管。资本市场要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将企业可持续评价融入投资决策,推动更多资本流向可持续发展更好的企业,形成正反馈效应。
四是推动企业内部可持续发展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的引导,积极深化企业内部可持续体系建设,自上而下构建行之有效的可持续发展路径。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将可持续发展议题以及可持续发展风险实质性纳入公司的全面风险治理和决策流程。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充分回应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关切。创新人才引进模式,依托内外部资源,积极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人才培训,确保企业内部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并有效履行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识别、评估、管理、监督等职能。
(作者单位系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