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集团上市前 马云等人被四部门约谈
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当天晚间,蚂蚁集团回应称: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与相关管理层接受了各主要监管部门的监管约谈。蚂蚁集团会深入落实约谈意见,继续沿着“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继续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和民生发展。
严监管时代到来
此前有报道称支付宝独家代销蚂蚁集团上市战配基金的操作遭监管调查,而蚂蚁集团上市前夕,马云在上海外滩金融峰会发表的演讲更是激起了业内对新旧金融的争论。
就在四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有关人员的同一日,银保监会、央行发布两项监管规定同样引起市场关注。
11月2日,银保监会会同央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
此外,央行还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介绍,约谈指的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约谈"制度是2007年度刚刚开始的一项制度。
“毋庸置疑,从个案来看,蚂蚁集团肯定要接受现行的监管,因为蚂蚁本质上是在用科技的方法在做金融,当前监管层的做法无可厚非。但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局来看,我们的金融系统以及金融监管方式需要进行改革。可以看到,日本、韩国就没有做好金融领域的改革,这也成为它们改革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应该吸取其中的教训。”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长管清友表示,从金融安全维度看,蚂蚁必须接受金融监管。从改革全局看,金融及监管也必须改革。
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此时最为关心的是,监管约谈会否对蚂蚁集团上市进程造成影响。对此,一位知名投行人士表示,“监管谈话不是处罚,应该不会对上市产生影响。”
也有分析人士认为,为上市的蚂蚁戴上新的紧箍咒,短期内或压低估值,但长期来说对投资者是好事。
专家热议金融科技公司监管
监管一系列组合拳下来,首当其冲的就是蚂蚁集团的“花呗”和“借呗”。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发文批评金融科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三大乱象:一是金融科技公司利用消费者行为数据,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二是金融科技公司收费高于银行,“普而不惠”;三是有的金融科技公司存在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信息管理不当的问题。
文章直接点名“花呗”和“借呗”,称“花呗”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而“借呗”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同时强调:“‘花呗’与银行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续费高于银行,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
深度科技研究院院长、前中信证券互联网首席分析师张孝荣同样认为,对于蚂蚁集团而言,新网贷办法并非全然都是利空。“一些不满足新网贷条件的小公司的,就没法玩了,行业会进一步集中,出现几个寡头。有金融牌照的,资金体量大的,公司实力雄厚的,会存留下来。”
“对于蚂蚁们而言,新网贷中的一组数字对于他们是很致命的。”张孝荣表示。张孝荣所指的致命数字,来自新网贷规定: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同时,多位经济学家或学者近日撰文探讨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和监管问题。
近日,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丁安华发布了一篇名为《十目所视——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问题》的文章。该文章表示,基于存款派生链条来界定银行监管对象的方法论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基于资产负债表来制定监管指标的方法论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蚂蚁集团是“监管滞后导致监管空白的典型案例。在这个案例面前,我们可以发现联合贷款很巧妙地规避了现有金融监管框架,但是金融的根本逻辑并没有改变。”“像联合贷款这种直接在蚂蚁集团体外生成资产的业务模式,功能监管可以基于业务流程制定监管标准。比如,蚂蚁集团在联合贷款模式下实际上参与了客户推介、风险定价、贷后监控等环节,那就要按照各个环节来接受相应的监管。”
央行主管的《金融时报》网站近日也发表了一位资深学者的一篇名为《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的文章,该文章认为:“我国大型互联网企业利用科技红利,近年来不断涉足金融领域,对现有金融监管框架形成严峻挑战。加快建设和完善大型互联网企业监管框架,已迫在眉睫。”“严格市场准入,全面推行功能监管。坚持金融持牌经营原则,严格做好市场准入管理。功能监管采取穿透式监管,根据金融科技业务特征,按照相关业务类别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科技巨头进入到金融科技领域并发展成为‘大而不能倒’的系统重要性大型互联网企业巨头,应明确其金融企业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